大利好!河南允许大企业发起设立小贷公司、试水供应链金融 支持跨区域发展
投实讯 小额贷款公司干着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的苦差,风险却要一肩扛。小贷公司能走多远,谋事在己,成事,在政策。
5月12日,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政金〔2016〕135号》(全文附后),对河南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监管事项适度放开,对于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允许注册地在省辖市辖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允许大型骨干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围绕该企业供应链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同时,《通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可以由50%放宽到65%。鼓励引导第一批进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和引进企业法人股东,优化股权结构。
这意味着,小贷公司不仅可以扩展自己的业务区域,还可以依托股东的上下游产业,做供应链金融业务;供应链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实力及资源,通过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以综合性集团的形式出现,合法地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体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3月末,河南省小贷公司317家,从业人员达4788人,贷款余额233亿元。
5月10日,河南省金融办公布《2014年度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情况的通报》,全省383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292家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参加了省级年审,290家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年审工作要求,予以年审通过;另外还有8家设立未满一年不需要参加年审的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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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政金〔2016〕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
为促进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破除行业困境,充分发挥小额贷款行业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惠金融作用,现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一)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的原则,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同级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核后:1、允许注册地在省辖市辖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2、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二)经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并经监管部门逐级审核、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大型骨干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围绕该企业供应链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二、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一是支持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二是支持资产质量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三是鼓励省内外资金实力强、信誉记录良好的企业法人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增资扩股。上述三种情况,在属地政府或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并逐级审核后,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可以由50%放宽到65%。其变更事项不受《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有关变更次数的限制。
三、鼓励引导第一批进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化股权结构
(一)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引导第一批进入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和引进企业法人股东,以提升整体实力。
(二)对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或没有引入法人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在维持经营、能够按时报送业务数据、落实行业监管规定且没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或因没有达到“两步走”要求、原监管部门不予受理而停业、本企业有意愿按照监管规定进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监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办法》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相关规定的,允许正常参加年审和变更。
(三)对自然人股东或股权结构的变更: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变更后的股权比例等要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自然人股东的有关规定;二是新进入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要符合《暂行办法》关于自然人股东的有关规定;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原自然人股东不涉及变更的,其股权允许保持不变。
(四)对企业法人股东或股权结构变更: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原企业法人股东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股权比例等要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法人股东的有关规定;二是没有引入法人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积极引进法人股东,持股比例等要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法人股东的有关规定;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原企业法人股东不涉及变更的,其股权允许保持不变。
(五)上述(三)、(四)项如涉及增资扩股的,可按增资扩股类型办理。上述变更后若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须提供县(市、区)政府或省级主管单位出具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报告。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监管
严格落实《暂行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要求。确因实际情况,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不满3年确需股权转让的,由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报告,经各级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其它出资人持有的股权不满2年确需股权转让的,由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各级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
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审核中涉及有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核事项的,不再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
(一)遵循市场规律和依法监管要求,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稳妥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试点工作。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司的,由小额贷款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并公示;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变更退出市场的,变更后的公司应消除名称、经营范围中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内容。小额贷款公司主动退出市场,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公示、省级监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程序进行。省级监管部门批复下达后,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之前经营中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做好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违法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强制退出市场的管理
1、对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涉案查处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强制性取消其试点资格工作,经过媒体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监管部门予以取消试点资格。
2、对强制性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要按照各级监管部门逐级公示、省级监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程序进行。省级监管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下发后,属地监管部门应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内容。对拒不办理的,省级监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小额贷款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进行解散、破产、清算等活动,不影响监管部门对其涉及非法集资进行分类处置;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终止。
2016年5月10日